关于对泉州市翔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市翔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翔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GWY53T)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5〕47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5〕47号
泉州市翔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GWY53T)
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6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嘉华路252号辉霞楼B座6楼)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7日向你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25〕63号),2025年4月2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税三稽限改〔2025〕7号),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备案单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备案单证。
以上事实有:《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25〕6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税三稽限改〔2025〕7号)为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公司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12日